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鉴定暂行规则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鉴定暂行规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行为,公正、公平、客观地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维护估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拆迁估价技术鉴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房地产拆迁估价技术鉴定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房地产拆迁估价有关法律规定,遵循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对有争议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以下简称市评估协会)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两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市评估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委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推举产生。
专家委员会设立房地产估价专家库,专家库由资深专职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资产评估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造价、园林绿化、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鉴定委托)估价当事人、拆迁当事人或司法、裁决等部门可以委托鉴定。委托鉴定应填写鉴定委托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鉴定委托人身份证明。如果鉴定委托人不是估价当事人或拆迁当事人或司法、裁决部门的,需提供估价当事人或拆迁当事人或司法、裁决部门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人身份证明;
(二)估价报告或分户估价报告;
(三)其他有关材料。
鉴定委托人应配合专家委员会调查取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第六条 (鉴定受理)市评估协会秘书处负责鉴定受理、档案调阅、鉴定工作安排等日常事务。市评估协会秘书处在受到鉴定委托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调阅档案,估价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估价技术报告和有关资料送交市评估协会秘书处。市评估协会秘书处在完成档案调阅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决定受理将鉴定委托书、估价技术报告及有关资料提交专家委员会。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第七条 (鉴定组组成)专家委员会根据委托鉴定项目的情况,在1个工作日内从专家库中分类抽取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取的专家。如被抽取的专家不能参加,应提前1个工作日告知市评估协会秘书处,专家委员会重新抽取。由专家委员会确定鉴定组组长,鉴定组工作由组长负责,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担任鉴定组专家,但可参加鉴定组讨论。
第八条 (鉴定程序)鉴定组成立之后,在市评估协会秘书处协助下,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 查阅资料;
(二) 现场查勘;
(三) 集体审议;
(四) 就初步鉴定结论与估价机构进行沟通;
(五) 做出鉴定结论;
(六) 签发鉴定结果报告书。专家委员会根据鉴定组鉴定结论完成鉴定结果报告书。鉴定结果报告书包括鉴定项目基本情况、鉴定依据、鉴定结论和理由。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鉴定结果报告书,主任委员因故不能签发时,由副主任委员签发。
第九条 (鉴定规则)鉴定规则如下:
(一) 鉴定组对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技术路线、估价方法、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的确定方法等技术问题进行审议。
(二) 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维持原估价报告的鉴定结论;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重新估价的鉴定结论。
(三) 鉴定组成员分别发表和签署个人鉴定意见。对同一问题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统一意见。鉴定组组长综合鉴定组成员意见后做出鉴定结论,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对于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鉴定组难以做出鉴定结论的,由鉴定组提出初步鉴定意见提交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条 (鉴定期限)鉴定工作期一般为自签订鉴定委托书并收齐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鉴定时间由鉴定委托人与专家委员会协商议定。
第十一条 (鉴定档案)鉴定工作完成后,市评估协会秘书处应将下列涉及鉴定的资料整理归档:
1、评估鉴定委托书;
2、收件回执;
3、鉴定资料;
4、专家鉴定意见;
5、专家鉴定结论;
6、承诺书;
7、鉴定结果报告书;
8、发文呈批表;
9、鉴定结果签收表
10、旧估价报告;
11、现场照片;
12、修改后估价报告。
13、估价报告备案表
涉及鉴定工作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鉴定费用)鉴定费由鉴定委托人承担或委托人安排支付。
鉴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执行。
第十三条 (回避和保密)鉴定组成员以及协助鉴定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是鉴定项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鉴定项目的当事人有已知的利害关系;
(三)与鉴定项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鉴定组成员以及协助鉴定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对鉴定工作有关情况负保密责任,并签订回避和保密承诺书。
第十四条 (鉴定结论的执行)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处文件要求,估价机构要在收到鉴定结果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鉴定结论对估价报告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报告送协会秘书处备案。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估价机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解释。专家委员会收到估价机构的书面解释后,提交专家鉴定组,由专家鉴定组组长召集专家讨论。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的处理)经鉴定,发现估价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市评估协会核实后,记入估价机构的信用档案或抄送资质管理部门:
(一)违反估价技术规范,出具虚假估价报告,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不配合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三)不按照鉴定意见修改估价报告,重新出具估价报告的。
第十六条 (公布施行)本规则由市评估协会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由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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