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办法(试行) (内部征求意见稿)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办法(试行)
(内部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建立健全房地产估价机构会员信用档案,推动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治,提升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水平和社会信誉,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及《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资信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价定义)本办法所称资信评价,是指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称估价机构)的基础能力、执业质量、公平竞争、效益规模、行业影响、社会责任等开展检查、评分并确定资信等级的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以下称中房学)负责制定资信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建立统一的资信评价系统,对资信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估价机构的资信评价工作。
设区的市级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协助或者接受省、自治区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委托开展资信评价工作。
第五条(评价原则)资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评价标准、统一评价系统、统一资信证书式样。
第六条(评价方式)资信评价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表》(见附件)对估价机构进行检查、评分,并根据资信评价得分等情况确定资信等级。
第二章 资信等级
第七条(等级划分)估价机构资信分为三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八条(等级内涵)取得一级资信的估价机构,表明资信好,综合实力强,能胜任规模大、难度高的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
取得二级资信的估价机构,表明资信较好,综合实力较强,能胜任规模较大、难度较高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取得三级资信的估价机构,表明具有一定的资信和实力,能胜任常规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九条(基本条件)申请资信评价的估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近三年估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主要负责人无重大违法违规和重大失信记录;
(三)接受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
第十条(等级条件)各资信等级除应当具备第九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级
1.成立6年(含,下同)以上;
2.资信评价得分85分(含,下同)以上。
(二)二级
1.成立4年以上;
2.资信评价得分75分以上。
(三)三级
1.成立1年以上;
2.资信评价得分60分以上。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6个西部欠发达省、自治区,各资信等级评价得分可以在前款基础上降低5分。
第十一条(无资信等级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估价机构,无资信等级:
(一)成立未满一年的;
(二)未达到三级资信等级条件的;
(三)被撤销资信等级的;
(四)未申请资信评价的。
第三章 资信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评价指标)资信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基础能力、执业质量、公平竞争、效益规模、行业影响、社会责任等六大类指标。
第十三条(基础能力)基础能力类指标反映估价机构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实力情况,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数据资料档案、内部管理制度、成立年限、办公条件、注册资本、资深会员人数等指标。
第十四条(执业质量)执业质量类指标反映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质量情况,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专家评审得分等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公平竞争)公平竞争类指标反映估价机构的估价服务收费依法明码标价及其执行和遵守估价市场秩序情况,包括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合理、收费标准公示、收费标准备案、收费标准执行、市场竞争行为等指标。
第十六条(效益规模)效益规模类指标反映估价机构的估价业绩和效果情况,包括营业收入、评估建筑面积、评估土地面积、评估总价值、企业纳税额、项目平均收入、收入价值比等指标。
第十七条(行业影响)行业影响类指标反映估价机构的行业活动参与情况,包括加入行业组织、行业组织任职、参加行业活动、承担科研项目、发表文章著作等指标。
第十八条(社会责任)社会责任类指标反映估价机构的社会责任承担情况,包括开展公益活动、获得表彰奖励、参政议政能力等指标。
第四章 资信评价程序
第十九条(评价程序)资信评价工作按照申请、受理、初评、公示、评定、公布、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机构申请)估价机构申请资信评价的,应当向所在地方性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提交《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以下称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受理)地方性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指出存在的问题,要求申请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资信初评)地方性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依照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表》,并结合估价报告抽查、估价机构现场检查等情况形成资信初评结果。
省、自治区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直接受理资信评价申请的,根据资信评价得分情况,结合申请机构所在设区的市级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意见,形成资信初评结果。
第二十三条(初评结果公示)地方性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将资信初评结果在统一的资信评价系统及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二十四条(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收到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公示单位受理、调查核实,并向异议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确定评定结果)资信初评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除一级资信等级外,资信初评结果即为资信评价结果。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根据调查处理情况确定资信评价结果。
对初评为一级资信等级的,由地方性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报中房学审定。
第二十六条(公布及发证)资信评价结果通过统一的资信评价系统、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网站及相关社会网站向社会公布,颁发资信证书,供相关单位和个人选择估价机构参考。
第二十七条(证书管理)资信证书由中房学制定统一式样并组织印制。
中房学颁发一级资信证书,地方性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颁发二级和三级资信证书。
第二十八条(证书变更及补办)资信证书载明的估价机构名称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估价机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单位申请更换资信证书。
遗失资信证书的,可以向发证单位申请补办。
第五章 资信评价实施
第二十九条(评价周期)资信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开展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每次资信评价工作自发布开展资信评价通知之日起至公告资信评价结果之日止,应当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资信等级有效期)估价机构资信有效期为3年。
估价机构在资信有效期间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其资信等级予以降级或者撤销其资信等级。
第三十一条(评价委员会)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可以成立资信评价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组织开展资信评价工作。资信评价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行业和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具体人员组成、任期、工作规则由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确定。
资信评价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资信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二)组织成立评价小组开展评价工作;
(三)形成资信初评结果;
(四)调查处理资信评价公示异议;
(五)提出降低或者撤销资信等级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评价小组)对每次资信评价工作,应当组织成立一个或者多个评价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每个评价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三十三条(报告评审)资信评价中的估价报告质量评分,采取随机抽取估价报告、随机选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房地产估价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已开展的估价报告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对首次申请资信评价的估价机构,评价小组应当对其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基础能力和公平竞争类指标的相关情况。
已取得资信等级的估价机构再次申请资信评价的,可以根据申请材料、日常检查、资信有效期内被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五条(异议处理)在资信初评结果公示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资信初评结果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书面实名反映情况,陈述具体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资信评价组织实施单位(以下称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异议内容予以记录,并组织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反馈给异议人。
第三十六条(资料保存)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资信评价工作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材料、估价报告评审和现场检查情况、评价表等。纸质材料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电子数据宜长期保存。
第三十七条(合并分立)估价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估价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信等级。
估价机构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估价机构承继原资信等级。承继原资信等级的一方由分立的各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资信降级)估价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资信等级予以降级:
(一)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受到行业自律惩戒的;
(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与其所获资信等级显著不符的。
第三十九条(撤销资信)估价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撤销其资信等级:
(一)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因违反《资产评估法》被责令停业6个月以上的;
(三)被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取消会员资格的。
第四十条(隐瞒情形)估价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评价实施单位;未及时告知或者故意隐瞒的,记入其信用档案,取消其下次参加资信评价的资格。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评价单位纪律)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资信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评价实施单位收到参与资信评价工作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以下称评价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四十二条(评价人员纪律)评价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组织章程和资信评价有关规定,认真负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评价人员与申请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该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无效。
评价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资信评价工作的资格,提请相关单位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保密原则)评价实施单位和评价人员应当对资信评价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申请机构纪律)估价机构在资信评价中有下列行为的,记入其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资信评价:
(一)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二)捏造事实诽谤其他估价机构的;
(三)贿赂、威胁评价实施单位和评价人员的;
(四)其他严重干扰资信评价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公益原则)资信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益原则,各级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不得向申请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附件说明)附件《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表》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八条(分支机构评定)是否对分支机构进行资信评价,由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进行资信评价的,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四十九条(地方细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资信评价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中房学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办法施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表
附件: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信评价表
(内部征求意见稿)
大类指标 |
中类指标 |
指标说明 |
评价标准及分值 |
评价依据及 评价方式 |
权重 |
得分 |
|
基础能力 |
注册房地产 估价师人数 |
考察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 |
20人(含)以上100分;15~19人80分;8~14人70分;7人及以下60分。 |
根据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确认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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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资料 档案 |
估价基础数据 |
考察估价基础数据完备程度 |
房地产交易、成本、收益数据总量大、信息详实、时间跨度长。完备100分;较完备80分;一般60分;差40分。 |
现场检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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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价图书资料 |
考察估价图书资料齐全程度 |
估价相关图书资料齐全。齐全100分;较齐全80分;一般60分;差40分。 |
现场检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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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估价档案管理 |
考察估价档案管理健全程度 |
估价档案管理健全。健全100分;较健全80分;一般60分;差40分。 |
现场检查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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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管理制度 |
考察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程度 |
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分支机构管理(如有)等制度完善。完善100分,较完善80分,一般60分,差40分。 |
现场检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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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年限 |
考察机构经营的持续性 |
15年(含)以上100分;8~14年80分;3~7年70分;1~2年60分。 2000年以前成立的,在资信评价得分基础上增加2分。 |
根据企业营业执照确认 |
2% |
|||
办公条件 |
考察有满足需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
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满足发展需要。完善100分;较完善80分;一般60分;差40分。 |
现场检查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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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考察机构承担责任和风险的能力 |
200万元(含)以上100分;100~200万元80分;100万元以下60分。 |
根据企业营业执照确认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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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会员人数 |
考察机构专业水准 |
中房学资深会员1人以上100分;省级协会资深会员2人以上80分, 1人40分;市级协会资深会员2人以上60分,1人30人;无0分。可累计,最高100分。 |
机构申报,评价实施单位确认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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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质量 |
估价报告评分 |
考核估价报告质量 |
评审得分90(含)分以上100分,90-80(含)分90分,80-70(含)分80分,70-60(含)分70分,60分以下60分。 评审得分低于60分的,资信等级最高为二级。 |
前3年报告评审平均分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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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 (15%) |
制定收费标准 |
考察是否制定收费标准 |
制定了正式的收费标准100分,未制定0分。 |
现场检查 |
2% |
||
收费标准合理 |
考察收费标准合理性 |
收费水平合理、适度。合理100分;较合理80分;偏高或者偏低60分;明显不合理0分。 |
现场检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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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公示 |
考察收费标准是否向社会公示 |
收费标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100分;收费标准公示不够醒目60分;收费标准未公示0分。 |
现场检查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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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备案 |
考察收费标准是否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备案 |
收费标准报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备案100分;未备案0分。 |
机构申报,评价实施单位确认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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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执行 |
考察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
很好100分;较好80分;一般60分;较差40分。 |
现场检查和投诉举报情况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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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行为 |
考察市场竞争行为规范情况 |
很好100分;较好80分;一般60分;较差40分。存在虚假宣传、贬损或者诋毁其他估价机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大类指标得0分。 |
现场检查和投诉举报情况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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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规模 |
营业收入 |
考察机构经营能力在行业内的相对水平 |
根据估价机构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排名确定: 排名前10%(含)的,100分; 排名10%-20%(含)的,90分; 排名20%~50%(含)的,80分; 排名50%以后且有业绩上报的,60分; 未上报估价业绩的,0分。 |
根据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系统上报业绩数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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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建筑面积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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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土地面积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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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总价值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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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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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平均收入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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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价值比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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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影响 |
加入行业组织 |
反映机构接受行业自律管理情况 |
加入中房学80分,常务理事单位20分,理事单位10分;加入省级协会60分,常务理事单位20分,理事单位10分;加入市级协会40分,常务理事单位20分,理事单位10分。可累计,最高100分。 |
机构申报,评价实施单位确认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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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组织任职 |
反映机构负责人在行业内的认可度 |
中房学副会长60分,副秘书长40分,常务理事30分,理事20分;省级协会会长50分,副会长40分,秘书长30分,副秘书长20分,常务理事15分,理事10分;市级协会会长20分,副会长、秘书长10分。可累计,最高100分。 |
机构申报,评价实施单位确认 |
3% |
|||
参加行业活动 |
反映机构及其人员参加行业活动情况 |
积极参加行业组织举办的出国(境)考察、研讨会、交流会、座谈会、年会,以及继续教育授课等。很好100分,较好80分,一般60分,较差40分。 |
机构申报,评价实施单位确认 |
3% |
|
||
承担科研项目 |
反映机构参与行业科研的积极性和能力 |
承担中房学科研项目80分,省级协会科研项目60分,市级协会科研项目40分。牵头20分,参与10分。最高100分。 |
机构申报,评价实施单位确认 |
2% |
|||
发表文章著作 |
反映机构参与行业研究和宣传的积极性和能力 |
著作80分/本;中房学刊物50分/篇;省级协会刊物30分/篇;市级协会刊物10分/篇。最高100分。 |
机构申报,评价实施单位确认 |
2% |
|||
社会责任 (5%) |
开展公益活动 |
考察机构从事公益慈善事业情况 |
很好100分;较好80分;一般60分;较差40分。 |
机构申报,评价实施单位确认 |
2% |
|
|
获得表彰奖励 |
考察机构获得表彰奖励情况 |
全国性表彰每次100分;省级表彰每次80分,市级表彰每次60分。最高100分。 |
机构申报,评价实施单位确认 |
1.5% |
|
||
参政议政能力 |
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
省级以上每人100分;市级每人80分;区县级每人60分。最高100分。 |
机构申报,评价实施单位确认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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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分项 |
受到行政处罚 |
申请之日前三年被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5~10分。 |
|
||||
受到自律惩戒 |
申请之日前三年被行业自律惩戒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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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不良影响 |
因估价行为对行业、社会产生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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