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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规则》的通知(穗房估协规〔2025〕1号)

来源:      2025/9/5 14:43:16      点击: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关于发布《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规则》的通知

 

穗房估协规〔2025〕1号

 

各会员单位:

《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规则》经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

                        2025年9月4日

 

  

 

 

 

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规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行为,公正、公平、客观地处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维护估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人民法院委托评估专业技术评审工作规范》《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的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适用本规则。

本市范围内的房地产估价技术评审、咨询等可参考本规则。

第三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以下简称市评估协会)组织成立。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专家委员会设立专家库,专家库由资深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资产评估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建筑、工程造价、园林绿化、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房地产估价技术鉴定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按照房地产估价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相关技术规范,对土地、房地产估价报告(以下简称估价报告)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的行为。

第五条   (鉴定委托)鉴定委托人可为估价当事人、司法、仲裁、行政裁决等部门。委托鉴定应填写鉴定委托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鉴定委托人身份证明。如果鉴定委托人不是估价当事人或司法、仲裁、行政裁决部门的,需提供估价当事人或司法、仲裁、行政裁决部门的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人身份证明;

(二)提供完整估价报告,包括不限于估价结果报告和估价技术报告及其附件、附表、附图;

(三)其他有关材料。

鉴定委托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鉴定要件,配合专家委员会调查取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应的材料。

第六条    (鉴定受理)市评估协会秘书处负责鉴定受理、档案调取、鉴定工作安排等程序性事务。秘书处在收到鉴定委托并呈报会长或专家委员会主任,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委托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若决定受理,秘书处出具缴费通知文书,鉴定费用到账后经委托方向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补充调取档案,估价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经委托方送交市评估协会秘书处。市评估协会秘书处在完成档案调取后,将鉴定委托书、估价结果报告、估价技术报告及有关资料提交专家委员会。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

第七条     (鉴定专家组组成)专家委员会根据委托鉴定项目的情况,遵循专业对口原则从专家库中分类抽取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成员组成鉴定专家组,由专家委员会选定一名鉴定专家组组长,鉴定专家组组长负责统筹鉴定工作。

第八条     (鉴定程序)鉴定专家组成立之后,在市评估协会秘书处协助下,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查阅资料

(二)现场查勘

进行现场查勘,如鉴定工作需要可向委托人、估价机构和估价师等相关方询问估价事宜;

(三) 集体审议

(四) 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和初步鉴定结论。

(五) 提交《鉴定结果报告》

鉴定专家组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提交《鉴定结果报告》,其中应包含鉴定项目基本情况、鉴定依据、鉴定结论。

(六 签发《鉴定结果报告》

《鉴定结果报告》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和协会会长签发;专家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签发时,由两名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和协会会长签发。

第九条    (鉴定操作规则)鉴定按如下操作规则进行:

(一)  鉴定专家组对估价报告或书面异议所述的估价程序、估价目的、估价范围、估价依据、技术路线、估价方法、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的确定方法等技术问题进行审议。

(二)  估价报告不存在原则性技术问题的,出具维持原估价报告的鉴定结论;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补充说明、修改或重新估价的鉴定结论。

(三)  鉴定专家组成员分别发表和签署个人鉴定意见。对同一问题有不同意见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统一意见。鉴定专家组组长综合鉴定专家组成员意见汇总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和鉴定结论,鉴定专家组成员在专家组鉴定意见上签名;

对于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鉴定专家组难以做出鉴定结论的,由鉴定专家组提出初步鉴定意见提交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决定。

(四)估价机构不得因为鉴定而转移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鉴定期限)鉴定工作期一般为鉴定专家组成立起1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鉴定时间由鉴定委托人与专家委员会协商议定,鉴定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报市评估协会会长批准后延长。

第十一条   (鉴定档案)鉴定工作完成后,市评估协会秘书处应将下列涉及鉴定的资料整理归档:

1.评估鉴定委托书及收费发票;

2.被鉴定估价报告及其他资料;

3.专家回避和保密承诺书

4.专家查勘现场照片;

5.专家鉴定意见;

6.专家组鉴定结论;

7.鉴定结果报告;

8.鉴定结果报告签收表

9.涉及鉴定工作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鉴定费用)鉴定费由鉴定委托人承担或委托人安排支付。

鉴定收费标准由市评估协会制定、公布、执行。

第十三条   (回避和保密)鉴定专家组成员以及协助鉴定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鉴定项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鉴定项目的当事人有已知的利害关系;

(三)与鉴定项目的估价机构存在近三年业务合作关系或利害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回避的情况

鉴定专家组成员以及协助鉴定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对鉴定工作有关情况负保密责任,并签订回避和保密承诺书。

第十四条   (鉴定后事项)估价机构收到鉴定委托人转发的鉴定结果报告后,需要修改报告或提出书面异议的。可根据鉴定委托人的要求,鉴定委托人将相关材料提交给秘书处,秘书处提请专家委员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召集专家讨论,形成意见并回复鉴定委托人。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的处理)经鉴定,发现估价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市评估协会核实后,记入估价机构的信用档案或抄报有关管理部门:

(一)违反估价技术规范,估价报告严重失实;

(二)不配合调取资料及不对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等影响鉴定工作的。

第十六条   (公布施行)本规则由市评估协会制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由市评估协会负责解释。